问: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,采购人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必须进行公示吗?
答:当采购人拟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,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时,应当依法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。其他情形不需要公示。
法律依据为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4号)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,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、服务项目,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,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,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。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,公示内容应当包括: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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